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被告乙○○被告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6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書記官陳建宇通譯方志中調解委員陳本川調解委員莊文東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到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到被告乙○○委任被告丙00000000委任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捌拾參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得請領之給付)。給付方法: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已給付貳拾萬元,餘陸拾參萬元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建宇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