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名稱│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信用卡│參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百分之二十│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至清償日止││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2│現金卡借貸│捌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