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念宗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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