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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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0號聲請人 張麗華 代理人 徐睿謙 律師
黃云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件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本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件:本票附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