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3號附民原告李○展法定代理人李○慧附民被告 蔡清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01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