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 林輝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以113年度催字第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3月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藍予伶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2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