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麗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7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因懷疑其配偶 林德榮 與乙○○過從甚密,本應循理性方式與林德榮處理婚姻面臨的問題,且乙○○是否真有其所懷疑之上情,純屬涉於乙○○私德之事,與公共利益無關,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接續在宜蘭民宿網中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之不特定人得以閱覽網頁之留言板,發表指摘「王子與公主的家」民宿之經營者乙○○破壞別人家庭、與其丈夫外遇、係「 小三 」等內容之留言,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4日偵查中之
陳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其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且上訴人即被告丙○○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對此部分陳述之證據能力,亦有爭執,是證人乙○○上開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至證人乙○○於101年3月29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且查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被告復未能提出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述有何其他顯不可信之情況,故引用上開證人於檢察官面前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㈡以下其餘所引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在宜蘭民宿網中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的網頁之留言板上,登載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毀謗之犯意,辯稱:伊主觀上並無意圖散布於眾之惡意,且其言論內容是因確信告訴人有侵犯其婚姻之不法事實,為自衛及保護自己之合法權益,在遍以電話、簡訊試圖聯絡告訴人均遭告訴人故意不予置理下,始不得已在民宿留言網留言,勸誡告訴人勿侵犯其婚姻、家庭,並非單純對與自己無關之人指摘他人涉及私德之事,自不得以誹謗罪相繩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暱稱,在宜蘭民宿
網中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的網頁之留言板上,登載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01年度他字第338號【下稱他卷】第34至36頁),並經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中結證綦詳(見他卷第4、5頁、原審卷第57至59頁),復有菫發行廣告單、宜蘭民宿網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他卷第8至27頁),徵而可信,足資認定。
㈡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
畫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另本罪係為保護個人於社會上生存,其社會、外在之名譽,亦即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不受侵害,而此評價之對象,不限於人之行為或人格之倫理價值,亦包含關於其專業能力、職業、身分、身體或精神之資質等。查被告以文字將告訴人可能涉及介入家庭等情,登載於告訴人所經營之民宿「王子與公主的家」的網頁之留言板,已如前述;又進入該網頁並不需要密碼一節,亦經被告及告訴人於原審時所同認(見原審卷第57、67頁),顯係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公開網站,故上開以文字登載之行為,已致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是被告散布於眾之意圖,可謂彰彰甚明。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因介入他人家庭之女子,常投以異樣眼光,認定該人係生活不檢點、破壞他人家庭之人,被告所指摘「小三」、「破壞家庭」等內容足以損害他人之名譽法益,顯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造成貶損,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無不知此等情狀之理,卻仍恣意為之,在在足認其具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為要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明。
㈢次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再詳言之,若屬公務員或民意代表等領受國家薪津之人員,若有婚外之男女私下往來關係行為,因其言行必然對於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示範作用,甚或影響其從事之職務表現及一般人民觀感,或可認與公共利益有關,然若屬一般私人與已婚男女發生婚外感情性行為,屬其個人感情及私道德領域之事項,而與一般公眾甚或其所屬之團體無任何關連,即屬「私德」之範疇,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查告訴人與被告之配偶林德榮均非公眾人物,縱依據卷附之告訴人與林德榮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所示(見原審卷第41、42頁),告訴人於100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26日、100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與林德榮有共同出境之事實,並遽認渠等2人間過從密切,然此事純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況且觀諸被告所登載之文字內容,漫指告訴人介入他人婚姻之行為不知檢點等語,更難逕認被告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自亦難辭誹謗罪責。
㈣至於告訴人曾於101年2月1日向宜蘭縣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
報案處理,有宜蘭該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且依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1年度少調字第294號宣示筆錄(見本院卷第56頁)觀之,確另有與告訴人相關之少年誹謗事件;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聲請傳喚證人甲○○及其胞姊丁○○作證,惟證人甲○○僅證稱:被告於製作廣告傳單時並未向6家民宿業者提到林德榮與告訴人之間的事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另證人丁○○亦只證稱:伊曾經告知被告有朋友看到林德榮與告訴人有來往,被告向伊表明不用講,於99年11月至100年1月間,被告並無向伊提起林德榮與告訴人的事,95年底被告的女兒打電話給伊,請伊到被告家中時,是因為被告的女兒跪著求林德榮不要外出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反面、第82頁),經逐一檢視上開各項,雖然或有可資藉以知悉被告與其配偶林德榮及告訴人間存有糾葛,甚至延及親友之實情,惟此等既屬「私德」之範疇,縱然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得證明,亦不能以此為不處罰本件誹謗行為之理由,已如前述,自無從據之而為有利被告之事實認定,併此指明。
㈤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所辯,殊無可採,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散布如附表所示內容,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加重誹謗舉動不過為加重誹謗犯罪行為之一部,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定被告前揭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法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僅因懷疑告訴人介入其婚姻,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其配偶林德榮處理婚姻關係,而在告訴人所經營的「公主與王子的家」民宿網頁上登載留言而散布,足以生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兼衡其素行、犯罪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情。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上開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所犯加重誹謗罪,法定刑最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雖以接續犯論以一罪,但所犯緊接,次數多達21次,對告訴人精神及財產上造成嚴重損害,且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判處拘役50日,量刑尚顯過輕,故循告訴人請求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審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云云。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審判決對被告之量刑,已審酌前述一切情狀,並未逾越職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已如前述,核檢察官之上訴意旨,僅係就原審之量刑反覆爭執,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其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至原判決主文欄雖就「散布文字誹謗」載為「散『佈』文字『毀』謗」,然此係顯然誤載,非不得由原審法院裁定更正,尚毋庸撤銷改判,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時間│暱稱│留言內容│├──┼──────┼──┼──────────────────┤│1│101年3月17日│yee│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你要如此選擇破壞│││凌晨1時2分01││別人的家庭、硬是殘酷的迫使一個女兒失│││秒││去父親、一個家庭因你而殘破、會很得意│││││嗎?尤其是你我還曾經同事、這樣做、你│││││還能以"王子和公主的管家"自居嗎?│├──┼──────┼──┼──────────────────┤│2│101年3月19日│hui│APPLE:你相信報應嗎?你可以問問 林金 │││上午2時25分1││燕我是怎麼知道丈夫的外遇就是你,是到│││2秒││三星天公廟擲筊後在家裡的名片找到你,│││││打電話過去你劈頭就說:是你老公一直來│││││找....後來我才知道你以買花為由約他到│││││民宿來誘他上鉤,我去找你你說民宿是公│││││共空間無法拒絕他....原來你以民宿為掩│││││護,之後三年來我們努力癒合傷口,你在│││││無計可施之下只得再以民宿為餌誘他"上│││││身",知道我為什麼知道去那裡抓到嗎?│││││也是當天去天公廟擲筊確認的,所以說:│││││人在做天都有在看,當小三,縱然心機耍│││││盡,騙得了男人騙得了別人,能騙得了自│││││己的良心嗎?騙得了老天爺嗎?你儘管耍│││││手段逼迫那個笨男人吧.我就不相信老天│││││真的能放過這麼可惡的兩個人.王子和公│││││主的家只不過來當誘餌,真是可憐了一些│││││真正的王子和公主而已,不是嗎?│├──┼──────┼──┼──────────────────┤│3│101年3月24日│hui│我真的不明白你明知他是我的丈夫為什麼│││下午12時10分││還要心機耍盡的糾纏?這社會對於"小三│││23秒││"的撻伐並不小,真的以為老天不會給報│││││應嗎?人生短暫,勸你心懷"善念"為宜│││││。多行不義,絕非好事│├──┼──────┼──┼──────────────────┤│4│101年3月24日│HUEY│在網站留言給你,實非得已!親自去找你│││下午12時48分││,你避不見面,打電話給你不接,發簡訊│││36秒││你不回,給你這麼長的時間處理,你卻依│││││然故我,變本加厲,還揚言對我不利,我│││││只能在此留言,希望你良知依然懸崖勒馬│││││.莫在於此之際混淆不清當"小三"也不│││││要挑破壞自己曾經認識的"同事"的家庭│││││這樣良心真的不會不安嗎?│├──┼──────┼──┼──────────────────┤│5│101年3月24日│HUEY│在網站留言給你,實非得已!親自去找你│││下午2時38分5││,你避不見面,打電話給你不接,發簡訊│││6秒││你不回,給你這麼長的時間處理,你卻依│││││然故我,變本加厲,還揚言對我不利,我│││││只能在此留言,希望你良知依然懸崖勒馬│││││.莫在於此之際混淆不清當"小三"也不│││││要挑破壞自己曾經認識的"同事"的家庭│││││這樣良心真的不會不安嗎?│├──┼──────┼──┼──────────────────┤│6│101年3月24日│HUEY│不要總是如此我留言你就讓我那"丈夫"│││下午8時33分5││回來鬧,我永遠都記的我那弱小的女兒淚│││秒││眼汪汪在寒冷深夜當眾跪在水泥地求他父│││││親不要離棄的景象...我要讓事實還原:│││││同樣的場景和眾人面前還我女兒公道,很│││││多事做過就像紙張摺痕一般永遠都在,當│││││"小三"的名稱真的不是很好的名稱尤其│││││真的不該用手段欺凌我的小女兒!│├──┼──────┼──┼──────────────────┤│7│101年3月25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上午7時55分2││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0秒││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嗎?│├──┼──────┼──┼──────────────────┤│8│101年3月25日│HUEY│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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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只是偶然在花市碰到我的│││上午8時13分3││丈夫林先生,林先生就經常以要投資經營│││1秒││民宿為由到『王子與公主的家民宿』找妳│││││,還半夜不斷打電話害妳被妳媽罵!這樣│││││的話說起來是要說妳無辜還是要說妳是故│││││意的,若無辜妳怎麼會把他帶到房間內?│││││又與他單獨到大陸旅遊?如此不斷的故意│││││糾纏,就只為了有一天偶然碰見,這樣的│││││說詞,可真的嚇壞所有的大老婆!就連偶│││││爾出去買東西,老公就會成為明知道的『│││││小三』順手擒來的囊中物!│├──┼──────┼──┼──────────────────┤│9│101年3月26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下午11時26分││: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49秒││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邱小姐"│││││就是"小三"。│├──┼──────┼──┼──────────────────┤│10│101年3月26日│HUEY│通姦罪需要抓姦在床,破壞家庭罪卻不必│││下午11時41分││"抓姦"只須"抓證據",請教非常懂"│││32秒││派出所"的妳,妳說:對不對?│├──┼──────┼──┼──────────────────┤│11│101年3月26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下午11時43分││: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11秒││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邱小姐"│││││就是"小三"。│├──┼──────┼──┼──────────────────┤│12│101年3月26日│HUEY│留言可以刪,不過我正效法 李昂 ,準備出│││下午11時47分││書,詳述這個現實社會一個不好的現象:│││40秒││"小三橫行",會努力的快馬加鞭的寫,│││││希望妳能為我加油!│├──┼──────┼──┼──────────────────┤│13│101年3月27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上午8時58分││: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30秒││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邱小姐"│││││就是"小三"。│├──┼──────┼──┼──────────────────┤│14│101年3月27日│HUEY│妨礙家庭的人連道德良心都沒有了,還有│││上午9時7分40││什麼名譽可言,要告別人妨礙名譽,就該│││秒││先問自己有沒有做這樣的事情,一個連女│││││兒生活學費都不付卻只願拿錢帶小三出國│││││遊玩的父親,和一個只會蓄意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都是一樣的可惡。│├──┼──────┼──┼──────────────────┤│15│101年3月27日│HUEY│女兒的同學在去年六月告訴女兒以下的話│││下午6時2分56││:我們到宜蘭完住宿在王子與公主的家,│││秒││看到一個老先生長得很像妳爸爸,可是頭│││││髮的顏色是咖啡紅,原本以為是不同人,│││││後來看到他載管家邱小姐出去時,他那輛│││││xx6666的車牌讓我很確定那個人應該就是│││││妳爸爸,我和朋友決定了解是否有異,特│││││別輪流從他十一點多進入管家房間定格拍│││││到早上八點他都和邱小姐同房,我們可以│││││確定你爸有外遇,我們還問管家說:那是│││││你老公,他們兩個都笑得很開心,對了,│││││除了錄影我們還拍了你爸和管家的相片,│││││給你看看確認一下,那個管家"邱小姐"│││││就是"小三"。│├──┼──────┼──┼──────────────────┤│16│101年3月27日│HUEY│妳告訴寶彩:妳只是偶然在花市碰到我的│││下午6時3分48││丈夫林先生,林先生就經常以要投資經營│││秒││民宿為由到『王子與公主的家民宿』找妳│││││,還半夜不斷打電話害妳被妳媽罵!這樣│││││的話說起來是要說妳無辜還是要說妳是故│││││意的,若無辜妳怎麼會把他帶到房間內?│││││又與他單獨到大陸旅遊?如此不斷的故意│││││糾纏,就只為了有一天偶然碰見,這樣的│││││說詞,可真的嚇壞所有的大老婆!就連偶│││││爾出去買東西,老公就會成為明知道的『│││││小三』順手擒來的囊中物!│├──┼──────┼──┼──────────────────┤│17│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下午11時29分││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46秒││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嗎?│├──┼──────┼──┼──────────────────┤│18│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下午11時34分││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42秒││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嗎?│├──┼──────┼──┼──────────────────┤│19│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下午11時51分││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59秒││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嗎?│├──┼──────┼──┼──────────────────┤│20│101年3月27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下午11時58分││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18秒││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嗎?│├──┼──────┼──┼──────────────────┤│21│101年3月28日│HUEY│最大的問題在於:你的『明知道』妳『明│││下午12時2分5││知道』他是『有家室』,妳『明知道』他│││5秒││的家室是你曾經的同事,妳『明知道』我│││││為那個家有多辛苦,我在不得已的情況去│││││見妳,妳裝無辜,我也寧願相信,--雖然│││││妳母親在一旁眼神飄忽神色緊張,以一個│││││受過業務訓練的人不難看出他的不安,我│││││說:如果他再騷擾你請妳打電話給我,然│││││而,我的電話幾十年沒變,妳有我的名片│││││,我們共同的朋友又與妳經常聯絡,她曾│││││好心提醒妳:千萬不要破壞別人的家庭,│││││可是,妳『明知道』卻要故意當『小三』│││││,這樣破壞了我的家庭真的不會良心不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