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50號聲請人 蔡日耀 即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之董事長,本會於102年7月25日召開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7、8、18條如附件所示。經達3分之2以上之董事出席董事會,且經出席全體董事討論通過,並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8月7日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查,爰依民法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8月7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8月16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8月29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第13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第1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組織規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