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伍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和平西路口,查獲被告郭家瑋非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情,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759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聲請書誤載為舊法,應為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上述時、地經警查獲涉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一情,而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上情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101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偵查卷確認無訛。而被告於前開時、地經警查獲且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總毛重
0.9590公克,淨重0.7590公克,取0.0002公克化驗用罄,驗餘淨重0.758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
101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張、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該扣案物採證照片3張、10
1年度青字第2192號扣押物品清單1張存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3407號卷第48頁、第17頁至第22頁、第50頁),核屬違禁物(至該物經取樣部分業因化驗用罄而已不復存在,已非違禁物,自無庸宣告沒收銷毀,附此說明),是本院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