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怡光 相對人 邱莉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一年存字第八十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12,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2號、101年度存字第84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