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03號聲請人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蕙琪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東 │102年4月22日│147,191元│ED0000000│││││路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