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鈞(已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死亡)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共參拾顆(驗餘總淨重伍點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MDMA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彥鈞所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2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3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卷。惟被告為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30顆(總淨重5.10公克,驗餘淨重5.04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5月23日北市鑑毒字第145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查:被告前於101年4月24日經警查獲其持有藍色藥錠共30顆而涉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持有第二級毒品),惟被告嗣於101年5月29日死亡,而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13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卷,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提示簡表附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101年度偵字第13168號偵查卷無訛。而扣案之疑似MDMA藍色藥錠30顆(總毛重5.10公克,隨機取樣3顆,且各取0.02公克化驗用罄,驗餘總淨重5.04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成分,此有該局101年5月23日北市鑑毒字第145號鑑驗通知書、101年度青字第97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張存卷可參(見101年度偵字第13168號卷第6頁、102年度聲沒字第92號卷第2頁),核屬違禁物(至該物經取樣部分,業因化驗用罄而已不復存在,皆已非違禁物,無庸宣告沒收銷毀,附此說明),是本院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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