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841號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即顏素涼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即顏素涼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