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載明被告
姓名、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
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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