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224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覺芯 原名 謝孟怡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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