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224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覺芯 原名 謝孟怡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