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32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97年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參仟 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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