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 郭碧娥
郭碧雲黃民貴 之承受訴訟人
黃緯宸 即黃民貴之承受訴訟人
黃士哲 即黃民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啟智程啟盈程啟泰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萬3,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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