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交易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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