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號原告蔡 黃招華 被告 張恩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曾煥之
魏文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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