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相對人歐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歐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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