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9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921號第一審判決,並於112年9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