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邢鈺鈴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項品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2,2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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