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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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即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鄞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方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聲 字第 445 號裁定(113.02.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自 字第 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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