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曾語蘋 債務人伯達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莊蒼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叁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