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7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71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詠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曹詠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曹詠杰於民國103年11月16日凌晨2時許,在其友人位於高雄市○○○路之住處內飲用酒類,而致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應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法定標準,詎其未待酒精消退,而可得知悉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逾前揭法定標準之情況下,於同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與
188縣道交岔路口時,不慎與 鍾昆霖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發生擦撞(鍾昆霖未受傷)。經警據報前去處理,並於同日7時55分許對曹詠杰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詠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鍾昆霖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林園分隊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共9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認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102年6月11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查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承認「肇事」,應係指被告就其駕駛自小客車與鍾昆霖所駕駛之車輛發生擦撞一事承認而言,至於被告就酒後駕車之犯行部分,細究全案卷證,未見被告於接受呼氣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而係經警方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檢驗,而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後,始於警詢時承認其駕駛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是被告承認本件犯罪,應屬於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仍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之情形下,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進而肇事產生實害,實有不該,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復考量被告其前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3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已屬被告第2次違犯相同罪刑,顯見其仍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