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文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 告 甲 ○ ○
被 告 乙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存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張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