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二九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甲警刑字第
О三九九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劑壹條,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九時五分許、十一時十分許、十六時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路○巷○○號住處。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強力膠劑一條扣案可稽。
三、扣案強力膠劑一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
,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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