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八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健食品企業有限金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