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丁○○
        戊○○
        甲○○
        庚○○
        己○○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乙○○、丁○○、戊○○、甲○○、庚○○、己○○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貳副及賭資新台幣捌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施嘉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