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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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六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貳拾個、磁碗壹個及抽頭金新台幣參仟陸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
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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