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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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瑞春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17號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