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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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新將櫥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初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