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

聲請人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貴熀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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