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
聲請人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貴熀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