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66號
聲請人 何欣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CHUYGLANGBOWON(波文)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