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歐永文

歐韋男

歐育綸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呈楷 律師

被告 蔡智偉

上列被告蔡智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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