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依法送達於原告,於同年九月七日寄存送達於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該項送達業於同年九月十七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適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