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丙○○?
乙○○丁○○共同送達代收人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三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鎮○○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復為其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之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