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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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CA0000000號),准以等額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提供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替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五一號提存事件之擔保物,並經聲請人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四二號提存書,提存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壹張後變換提存物在案。茲因上開存單即將到期,亟需領回,爰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變換提存物,准以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四二號提存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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