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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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41號

聲請人徐○○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法第77條本文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0號)於113年9月10日死亡,聲請人乙○○係被繼承人之子,爰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10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提出合法聲請狀及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14年1月14日通知補正聲請人乙○○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本院亦於114年2月14日電聯通知聲請人乙○○應盡速補正,然聲請人乙○○迄今尚未補正,故聲請人乙○○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與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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