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專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育申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2月6日以「熱導管與散熱鰭片之緊迫成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7033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及同法第22條第1、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5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項之規定,以104年9月30日(104)智專三(一)02060字第10421397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105年2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50630139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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