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間起至95年1月17日止犯妨害風化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55號,判處罰金銀元參仟元即新臺幣九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刑十二庭法官蔡建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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