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9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97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