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徐原本律師
甲○○被告乙○○原名 江春明 .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