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名 蔡麗芳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98年度桃簡字第2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黃裕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