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文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育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重訴字第7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7,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