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聲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000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9號其他請求事件,聲請回復原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子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