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4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制出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80號原告甲○○
乙○○被告財政部代表人丙○○(部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限制出境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以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為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以經訴願程序為前提,茍未經訴願程序即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應屬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此項欠缺無法命補正,依該法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係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因該公司滯欠已確定之81、82年營業稅(含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新台幣(下同)1,052,228元,經被告所屬台北市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0日以台財稅字第0950090890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原告出境。原告不服,未經訴願程序,即於96年5月4日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上開處分,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自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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