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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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2號原告台中市梧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欽進 被告 詹義忠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0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0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