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祭祀公業江永盛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福基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提出「民事起訴狀」,未按上開方式表明,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原告究竟要請求確認何筆地號土地之所有權)。
(二)就上開請求確認所有權之土地,請提出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