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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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淮銀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淮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淮銀因背信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減字第91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100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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